發布時間:2019-12-04 來源:省交通運輸廳
粵交綜運字〔2019〕183 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外省籍
客運車輛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部、省關于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 作部署和各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 江蘇宜興“9.28”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按照尊重歷史、 實事求是、規范經營、促進發展的原則,現就進一步加強外省籍 客運車輛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外省籍客運班車信息登記 各地組織轄區客運站,通過省運政系統企業服務平臺,對外 省籍省際客運班車(以下簡稱“外省籍班車”)信息進行登記。 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登記范圍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進入我省客運站正常經營,許可牌證齊 全、有效的外省籍班車,納入信息登記范圍。
(二)登記主體
各地客運站場對以本站為終點站(以該班車經營許可證明記 載的終點站信息為準)的外省籍班車信息進行登記。
外省籍班車實際終點站與其許可證明記載終點站不一致的, 應盡快到許可證明記載終點站協商進站經營(須提供在原實際終 點站近半年以來的進站結算單)并按規定登記,或將許可證明記 載終點站變更為實際終點站。
(三)登記內容
1.客運站在應當要求外省籍班車經營者出示以下材料原件 并提供相應的復印件:
(1)道路客運班線許可決定書;
(2)客運班線標志牌;
(3)經營許可證明;
(4)車輛道路運輸證;
(5)與中途配客站簽訂的進站協議。
2.客運站通過省運政系統外省籍班車信息登記模塊上傳錄 入以下資料及信息:
(1)上一條款材料的掃描件;
(2)經營企業名稱、班車標志牌編號、起訖地、起訖站點、 班車類別、途經線路、中途配客點、車牌號碼。 (四)工作流程
1.客運站通知在本站正常經營的外省籍班車經營者按照要求準備登記資料。
2.客運站在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完成信息登記,由客運站所 在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確認。對發現登記信息不正確、不完整或與實際不符的,應退回站場重新登記。
省運政系統外省籍班車信息登記模塊目前正在開發調試,具 體啟用時間及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二、規范外省籍班車進站管理
(一)外省籍班車在我省的配客站原則上不超過 3 個,其中 直達班車不應在終點地市級行政區域外進站配客。地級以上市交 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對轄區登記的進站外省籍班車的信息進行抽 查,對發現實際進站(終點站、配客站)與登記進站信息不一致 的,應要求其經營者按登記站點經營,對拒不改正的,應通報其 所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許可機關,建議撤銷或吊銷相應許 可。
(二)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外公布轄區登記的 外省籍班車信息。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應通過省道路運輸管理信 息網定期公布全省登記的進站外省籍班車信息,供各地交通運輸 部門查詢以及接受公眾查詢監督。
(三)本次登記工作結束后,對外省按規定程序新增許可的 班線或新增運力,終點站在接納其進站前應對其信息進行登記。 對不符合登記條件或符合條件但未登記的現有外省籍班車,以及 外省市縣未經我省相關市縣同意單方面新增的班線或運力,我省 客運站不應接納其進站,對違規接納進站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應及時查處。
(四)對進站外省籍班車無故停班達 3 日以上的,客運站應 當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外省籍班車連續 180 天以上停 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 公布相關班車信息,督促轄區客運站不再接納其進站,同時通報 其外省許可機關,建議注銷經營者相關牌證。
(五)對持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的外省籍班車,客運站應核 驗相關牌證運營信息是否完整、規范、準確,并通過發證機關提 供的查詢渠道確認相關牌證真實有效后才能接納進站。
(六)我省各地市發放的省際臨時班車牌、省際包車牌信息 由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通過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網對外公布。
三、規范信息變更管理
登記工作完成后,對外省籍班車變更進站等許可事項的,按 如下程序辦理登記: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外省籍班車變更終點站的,應與擬 變更終點站簽訂進站協議,并于變更班線經營許可證明終點站信 息后 10 個工作日內,到該終點站辦理進站手續。相關客運站場 應在接納新的外省籍班車進站前,確認其許可牌證齊全,許可事 項規范、清晰、完整,并通過省運政系統修改該班車的登記信息。
外省籍班車變更其它許可事項的,也應于取得新的許可證件 后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終點站登記變更后的信息。
客運站對退出本站經營的外省籍班車,應將其登記信息標注 為“遷出”狀態。遷出后 180 天內,該班車可到擬遷入終點站協 商辦理遷入登記手續;超過 180 天未辦理遷入登記手續的,由遷 出站場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其登記信息。
四、實行定期抄送制度
(一)本次信息登記工作結束后,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應將 我省已登記的進站外省籍班車信息抄告車籍地省級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
(二)省道路運輸事務中心每半年將外省籍班車的變更信息 抄告車籍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
(三)各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季度匯總當地外省客車 違法違規經營信息,通報車籍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每半年將違法違規三次以上車輛名單通報車 籍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并抄報交通運輸部。
五、加強執法監督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外省籍營運客車列入重點監管車 輛名單,定期分析運行狀態,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 開展精準執法打擊;對車輛《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涉嫌 偽造的,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對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 存;查處大型客車涉嫌非法營運的,嚴格執行《廣東省交通運輸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隨意減輕處罰。
聯系人及電話: 李鵬飛、陳亮(廳綜合運輸處),020—83730763; 許勝學(廳綜合行政執法局),020—83730654。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9 年12月4日
相關稿件:
附件:
主辦單位:惠州大亞灣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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